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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移民最关键的一步:I-829申请

时间:2014/04/23   来源:  作者:全美投资留学   点击:
I-829申请,即取消绿卡条件的申请,也叫临时绿卡转正申请,是美国投资移民的最后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法律规定,投资人在获得两年有效的投资移民绿卡后的一年零九个月,也即两年临时绿卡期满前三个月可以递交I-8...

 

 

  在实际的I-829申请被驳回的案例中,与投资必须实际承担风险相关的有两类:1)投资人的投资款一直没有被实际投入到投资项目中去,投资人的投资实际不需要50万或者100万美元;2)投资人的投资被约定了“回赎”条款,被投资方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全部或者部分赎回投资人的投资。在上述两种情况中,投资人的投资款并没有实际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因此不符合投资移民的条件。

 

  在美国投资移民I-829申请失败的案例中,另外一种常见的与投资相关的情况是,投资人未能在两年内维持50万或者100万美元的投资。要么是直接撤回投资,要么是以固定分红等各种手段变相的抽回出资。这样的做法同样违背了投资移民法的意图。

 

  我们在这里需要提醒许多投资移民申请人,尤其是许多“聪明”的投资移民申请人,各种投资人能想到的“歪招”已经有前人都尝试过并失败了。投资人不要去试图规避投资移民法的意图,做成“零风险”的投资移民。实际上无论是自行投资移民还是通过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如果片面强调或者追求“零风险”,由于直接违反投资移民法的规定,实际上最终会导致绿卡目的无法实现,反而招致最大的风险。

 

2. 投资已经创造或者在将来的合理期间内可以创造10个全职的就业。

  证明I-829申请的另一大要点,或者说是最大的重点是证明投资带来了10个就业。在过往所有的I-829申请失败案例中,最多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在I-829申请时,投资未能产生足够的就业。为了满足就业条件,也有申请人甚至伪造就业记录,但是很显然是无法成功的。

 

  在前文提到的移民局新政策备忘录出现之前,虽然法律规定在I-829申请阶段投资人需要证明就业已经产生或者在将来合理的期限内可以产生,但是移民局通常要求证明就业在I-829申请的时候已经产生,投资人很难援引在将来合理时间内产生的规定来证明就业,最大的难点在于认定什么是合理时间内,移民局可以自行认定究竟多长的时间算合理。但是新备忘录明确规定并重申了就业可以在将来的合理期限内产生,并明确指出在投资人两年条件绿卡期满后的1年内就业可以产生的,那么就算是在合理的时间内。这对于无论是直接点人头算就业的直接投资移民还是通过经济学模型计算就业的区域中心项目投资移民都是一个极大的利好。由于新备忘录对未来的合理期间给出了1年的明确标准,这对于证明10个就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事实上也降低了I-829申请的难度。要知道如前文所述,就业问题是I-829申请被驳回最大的原因,根据IIUSA从移民局获得的I-829审理数据,从2008到2013年,就业问题占到了整个I-829申请被驳回原因的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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